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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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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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竞聘上岗,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从而有利于学校的发展。结合学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竞聘上岗,是指学校在选配中层职位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按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第三条  竞聘上岗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竞聘上岗本着精简、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上岗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层竞聘工作评议小组,负责资格审查、演讲答辩的评分以及组织考察工作,评议小组由学校提名,经教代会通过产生。评议小组一般由学校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群众代表(必须是非竞聘人员)组成,人数为7—9人,由校长任组长。

  第七条  竞聘上岗纪律和监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竞聘职位

第八条 学校中层职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一)职位出现空缺或设新的职位;

  (二)机构需要调整,重组及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和分流;

  (三)任期届满;

  (四)其它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九条  竞聘上岗原则上在学校内部实施。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事业心强;

  (二)具有中学教师规定的合格学历;

  (三)凡第一次竞聘中层职位的,年龄男性不超过47周岁,女性不超42周岁;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务实肯干、敢于争先,善于思考、勇于改革;

  (六)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群众基础较好;

  (七)本校在编在职人员,且身体健康。

第五章    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竞聘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校党委动议,提出部分中层干部职位选拔工作意见。

(二)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动议意见提出选拔初步建议,报校党委负责人。

(三)校党委负责人通过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将选拔初步意见提交党委委员、学校领导、党办主任会议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四)党办公布工作方案。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者在党办领取并填写《职位选拔报名表》和《职位选拔人员业绩展示表》;党办依据竞争上岗的任(聘)职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汇总情况报校党委。党委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六)民主推荐。

1.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为全校在编在职职工。

2.个别谈话。由党委副书记负责。参加谈话人员为符合任(聘)用条件的报名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1-2名职工代表、分管领导、中层干部。

(七)党办汇总、分析个别谈话和会议推荐情况并报党委。

(八)党委集体讨论确定考察人选。根据参加选拔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民主推荐情况、资历学历、近三年考核、岗位适应性等因素,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确定考察人选。

(九)组织考察。由校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听取各部门负责人以及被考察人选所在部门职工代表意见,全面考察被考察人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十)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校党委根据岗位需求和被考察人员的综合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任用人选。如选拔职位确无合适人选的,可暂不配备。(参会委员须达到应到的2/3以上,被考察人员得票率须超过应到会委员1/2以上)

(十一)任前公示及办理任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拟任用人选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一经聘任,由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对竞聘上岗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  在竞聘中,一些德才素质好,但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加以培养。

  第十五条  对被聘任人员,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考核不称职,予以解聘,聘任期满,所有中层职位重新组织竞聘上岗。今后凡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无论是否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学校中层职务。如连续担任中层职务三届(九年)以上,可享受原职务待遇,对解聘、落聘人员将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工会、妇女、团队等群团组织的管理岗位,可参照本办法竞聘候选人,再按相关系统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