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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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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维修改造(包括装饰、拆除、扩建、修缮以及与基建维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类招标等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经济信息委直管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项目的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学校财务、纪检、采购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组具体人员在每次采购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三条 凡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但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要执行本办法。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协议供货采购范围,以市财政局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四章 采购的审批
第四条 凡采购项目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和项目批复等有关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明确提出,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经校务会同意的采购项目,由有关部门提供采购计划清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后,由财务科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维修项目100万元以上、货物100万元以上和单台设备5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还需报市经济信息委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采购的方式和流程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代理采购和集中采购等组织形式。
(一) 单次采购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基建维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以下的项目,不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经学校领导研究、校长批准后采购,采用公务卡结算采购资金。
(二) 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应在市财政局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实行协议供货采购;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上述项目、基建维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2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分散采购,其中对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组应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栏目中发布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以上。
(三) 采购金额在2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实行代理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基建维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的项目,纳入区域性政府采购网采购。
(四)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基建维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纳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采购。
第七条 分散采购主要方式、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分散采购主要方式及工作流程
1.竞争性谈判。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3家以上符合条件。
(2)在市政府采购网或地方政府有关交易平台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
(3)在规定的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4)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5)对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6)按照抽签顺序,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进行第一轮谈判。在谈判中需要对谈判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进行修改的,应通知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7)根据需要进行第二轮谈判,最终确定技术、质量和商务均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8)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密封报价。
(9)采购工作组应当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拆封唱标。
(10)按照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1)形成谈判纪要并存档。
2.询价。
(1)采购工作组根据市场调查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必须确保3家以上符合条件。
(2)在学校校园网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商务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询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在规定的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
(4)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供应商竞价文件中的技术、质量、商务进行评判,确定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5)采购工作组应当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统一唱标。
(6)按照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形成询价纪要并存档。
3.单一来源。
(1)采购工作组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采购。
4.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操作流程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相关规定。
采购同一品目,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再申报办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采购结果的确定
第八条 组织采购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有质疑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投标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书面合同。
第七章 采购工作的纪律规定
第十条 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背采购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执行政府采购、不公开采购、不按规定程序采购、随意变更采购方式,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采购。
(二)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
(三)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六)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七)不准授意、默许背离采购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八)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制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九)不准对采购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查不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十)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各种采购行为凡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所有采购支出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应根据采购预算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