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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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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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学生    依法办理

    华美学校中学部的学籍管理在总校校长办公室的统筹之下,分门别类、有条不紊的由专人负责,协同招生办统一存放,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章程》,特别是操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处分条例”在学籍管理制度和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折不扣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彻底杜绝了未成年学生被开除事件的发生。

    2004届初三(6)班学生R于2003年8月从广州某学校转学华美,入读华美后中学部派出档案员到该学校调来冉某学籍档案,档案中反映的R的以往表现和他入学华美时的笔试、面试表现基本一致——学习成绩还行,行为规范比较糟糕。依据华美学校的学生入学程序由R家长和招生办签订了“试读协议”,R自2003年8月8日成为了华美学校的一名试读学生。 R就读华美学校一学期里不能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常早退、迟到,不能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尊敬老师,甚至相邀同学殴打低年级学生,引起其他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影响极其恶劣,虽经班主任、学校、家长多次教育仍然毫无效果。“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按照“试读协议”:学生在试读阶段屡次违规违纪的学校可以劝其退学。但是考虑到冉某属于未成年学生,初三年级仍然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更为了学校的办学行为不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章程》相悖,中学部行政会议最终决定留下R,后由班主任整理材料提出申请、政教处酌情给予冉某以适当的处分。

    今天,R一改初入华美的绝大部分陋习,2004年8月已经被华美学校正式录取为高中一年级学生。 R常说:“如果不是华美的宽容,我是读不了高中的。” R的家长常说:“如果不是华美的依法办学,我的儿子一年前就步入社会了。” 是的:“试读”是手段,处分是方法,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依法教育我们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