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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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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案例分析
案例:
2009年5月15日下午,密云三小六年级(2)班学生乔依娜上课不专心听讲,雷秋伶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没有控制住情绪,行为过激,拧了学生多下,导致学生左臂、右臂、腰部多处淤血、青紫,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引起了家长强烈的不满。学校得知此事后,立即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学校领导班子多次到家去看望,真诚地向学生及家长道歉。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中的该类情况更为常见。学校发生的这起事故没有诉诸法律,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走法律途径解决,学校和教师都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案应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和该教师将被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虽然对教师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教师不许体罚学生,但仍然出现这样的事件,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负部分赔偿责任。
雷老师体罚学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致使学生受伤。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应负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