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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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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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与落实事宜。

  (二)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办学理念、校训、校赋、校歌、教风、学风的调整。

(四)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意见等。

(五)学校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其它应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校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推荐工作。

(二)享受校级领导待遇的干部的推荐工作。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四)地方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五)特殊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

(二)除日常教学用耗材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

(三)物业管理公司服务项目。

(四)校企合作项目。

(五)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其它合同、协议。

 

 

  4、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要点的制订;

  5、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包括、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等;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学校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有关校园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

9、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

10、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以及房屋修缮项目;土地的出租和转让;变更较大、资金增减超过原预算20%以上的基建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开发的项目;理; 3、学校大型庆典活动和重要的迎检评估工作。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需要支出但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二)学校贷款规模、大额投资借出款以及重大融资项目。

  (三)学校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贵重实物的使用。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酝酿、论证。

  1、依照教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必要时应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议事规则

  1、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应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3、党委会(常委会或全委会)到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4、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5、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6、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实施与监督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汇报。

  (三)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  他

  (一)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发[2008]10号文件同时终止。